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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支持海洋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发布时间:
2020-06-0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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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保税区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第一章  支持海工装备产业发展

  第一节 支持海工装备制造企业做强做优

  1. 支持海工装备制造企业聚集成链。对海洋资源勘探、海洋油气开发装备、深水油气输送用管、海底光缆、综合试验检测平台、水下机器人、海上风电设备、FPSO模块、机电控制设备、港口设备、动力系统、定位系统、系泊系统、水下生产系统、海水淡化等海工装备领域新设立的制造项目,自企业实际投产之日起或下一公历年度起5年内,按照企业实现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可给予80%的企业发展金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2. 支持海工新装备和新材料推广应用。在保税区范围内对海洋企业购买的经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的首台(套)海洋装备产品保险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给予补贴,引导企业加快海洋装备和新材料推广应用。

  3. 鼓励海工装备制造军工企业拓展民品业务。区内现有海工装备领域军工企业将民品业务分离,单独设立法人公司,不新增用地的,可将企业5年内实现增加值形成保税区留成部分的80%作为企业发展金予以支持。

  第二节 鼓励海工装备企业研发创新

  4. 支持海工装备研发设计企业集聚。对新落户的海工装备研发设计项目,积极落实现行科技政策。

  5. 支持建设海工装备研发创新平台。对现有海工装备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高新产品研发,成效明显的经评审后可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10%,最高500万的奖励。

  第三节支持海工装备企业拓展服务业务

  6. 鼓励设立设备或原材料集中采购等贸易结算、服务平台。海工装备企业新设立设备或原材料集中采购等贸易结算平台、技术交易平台及其他服务业务平台,不占用土地的,按照企业实现增加值、利润总额、合同贴花总额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分阶梯给予企业发展金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1)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五年90%的企业发展金支持;

  (2)年销售收入在50亿(含)至100亿的,给予五年85%的企业发展金支持;

  (3)年销售收入在20亿(含)至50亿的,给予五年80%的企业发展金支持;

  (4)对于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别支持。

  第二章  支持保税维修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按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规范和指导企业适用保税维修再制造政策的若干政策》所界定的四种模式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并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7. 协助企业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鼓励区内保税维修企业单独核算服务贸易进出口业务,协助保税维修企业便捷地获得国家、市级转移支付政策资金支持。

  8. 支持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保税维修试点企业将维修时采购的国内原材料按照一般货物出口模式办理出口退税。

  9. 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维修资质认证。对首次获得保税维修专利、保税维修资质或首次获得授权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0. 鼓励以区内注册企业名义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以区内注册企业名义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按照保税维修企业产生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75%的企业发展金支持。

  11. 支持企业实行更环保、更便捷的固废处理模式。对在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非保税区内模式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理。

  第三章  支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12. 支持海水淡化运营项目建设。对利用海水淡化保障供水需求的项目,按项目年实际供水量每吨1元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13. 鼓励推广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PPP项目。鼓励区内海水淡化机构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支持其通过PPP方式保障重大海水淡化项目建设。

  第四章  支持海洋企业开拓“一带一路”业务

  14. 给予企业通关便利化支持。对区内海洋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开展工程承揽、设备出口、技术输出、服务输出和人才合作等业务的,在通关环节协助办理绿色通道,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15. 鼓励以区内注册企业名义开展“一带一路”业务。支持企业将“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对其“一带一路”订单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照业务收入产生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75%的企业发展金支持。

  16. 给予金融机构服务海洋企业“一带一路”业务奖励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内海洋企业承接“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订单,对企业新承接订单给予预付款保函、出口买方信贷等支持的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落实有关金融政策。

第五章  打造京津冀海洋产业发展高地

  17. 积极承接北京海洋产业功能疏解。对整体搬迁或新注册落户保税区的北京海工装备、保税维修、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产业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8. 支持航运业务集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鼓励在区内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等航运高端服务业,优先满足京津冀企业航运需求,对实际利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区内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19. 支持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鼓励海洋企业牵头在保税区建立海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20. 支持举办海洋产业活动。区内海洋产业企业,产业联盟,行业组织等作为主要举办方或承办方,开展市级以上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扶持(京津冀层面活动扶持比例可提高至32%),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给予海洋企业人才支持

  21. 鼓励企业设立劳务外包平台。海洋企业在区内设立劳务外包平台且平台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形成保税区财力部分的90%予以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照形成保税区财力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2. 对海洋企业人才奖励,执行现行人才奖励政策;对海洋企业白领公寓租房补贴,参照保税区管委会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23. 本政策适用于在保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等各种产业活动及关联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范围参考自然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有关标准。

  24. 本政策有效期五年,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