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科〔2015〕102 号
各区县环保局、商务委、科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推进我市经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美丽天津”建设,促进工业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型发展,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和市科委决定联合开展天津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和市科委联合成立天津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天津市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审核、验收、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
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监测处,由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监测处、市商务委外资促进处(开发区处) 和市科委社会发展科技处组成。
二、区县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市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申报、验收初审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主体,负责园区创建各项工程开展,加强环境管理,组织编制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相关材料。
四、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和市科委按照《天津市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共同组织对创建园区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共同授予“天津市生态工业园区”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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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生态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
市环保局 市商务委 市科委
2015年6月24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监测处 朱洁 联系电话:87671551;市商务委外资促进处 李成 联系电话:58665772;市科委社会发展科技处 张钺伟 联系电话:5832671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