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对11部行政法规、两件国务院文件以及两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进行暂时调整,所涉及的领域之广、幅度之大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对行政法规的调整,与2016年的法律修订一起,构成了协同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的制度体系。这将不仅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保障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还将为新版负面清单修订奠定基础。
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
此次暂时调整的内容共16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两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两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此次调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等要求的具体体现。《决定》从行政法规等层面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与2016年9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共同构成了立法协同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的制度体系。
调整目录里,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的市场投资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宽,调整的领域涉及船舶、包装装潢印刷、航空运输、通用飞机维修、娱乐、培训、出境旅游、直销、城市轨道交通、银行等。而且,此次调整的力度较大,多个领域原来的登记制度、前置条件和管理制度暂时停止实施,有些领域放宽了外商持股比例限制。“从此次调整来看,既有铺路,也有探路。”白明表示,16项调整内容看似很散,但既呼应了开放中市场期待较高的问题,放宽市场准入,为进一步开放铺路,又在海运、航空等领域扩大开放,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探路。“边铺路边探路,也是新版负面清单酝酿的过程,新的负面清单将会更有看点。”白明说。
协同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
从第一批自贸试验区算起,中国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已有四年多,在制度探索和吸引外资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就。不过,市场对开放仍有期待,“不解渴”的问题常被提及。
上海自贸试验区一位研究人士介绍道,“不解渴”现象产生的很大原因在于政策法规和部门协同性不够,制约了改革进一步推进。法律和规章调整可以提升改革协同性,让改革更能呼应市场需求。
根据《决定》,下一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此次调整,相应调整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白明表示,以此次政策法规调整为契机,下一步要推动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探索相结合,在硬件和软件上下足功夫:从硬件上推动扩区,推动形成第四批自贸试验区;在软件上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进一步提高试验水平,加快向国际高标准看齐,加快成熟经验的推广复制,将成熟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形成更加系统化的成果,构建开放型经济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