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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试验区迎来今年首项金融支持

来源: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8-01-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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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成为2018年金融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的第一项重要举措。

  2018版《实施细则》对2015版《实施细则》进行了增补、整合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了区内主体要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的责任和义务。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二是新增了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条款。明确提出,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的相关条件和具体要求。

  三是新增了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同时出台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四是调整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范围。规定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五是调整了《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部分条款。在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方面,进一步明确承租人办理对出租人租金购付汇手续的证明文件内容;明确提出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在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方面,明确了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

  六是整合明确了外汇业务监管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七是删除了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等相关条款。主要是因为这三项政策已推广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