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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商务委
发布时间:
2015-09-2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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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自我国加入WTO后,随着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不可避免地与WTO其他成员发生贸易摩擦。然而,我国在运用WTO规则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发现,某些部门和地方颁布的政策法规存在不合规问题,使得我国在争端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

 

    2014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通知》明确指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符合WTO规则。《通知》的发布表明,中国政府决定将贸易政策合规方式从事后清理为主逐渐转变成事前评估把关、事中沟通完善为主,以此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或部委颁布的政策法规可能导致中国在解决贸易争端时处于被动局面。加强合规性评估,一方面有利于按照WTO规则加强对计划经济时期所延续下来的不合规则的做法进行及时规范,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避免和解决因不规范的政策措施所引发的贸易摩擦、贸易争端,保障我国对外贸易利益。

 

    2014年12月12日,商务部就落实《通知》制定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通知》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增强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第四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指定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应根据《通知》要求并参照《办法》自行组织开展,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商务部备案。

 

    为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科学制定我市贸易政策,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市商务委根据《通知》和《办法》内容,制定了《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十三条,并含一个附件,指定市商务委为具体负责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性评估

 

    1.由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自行评估。第五条规定,对于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的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贸易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自行进行合规性评估,而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贸易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将自行评估的情况进行说明。

 

    2.由市商务委进行评估。第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在自行发布或者报送审查前,认为有必要就合规性征求市商务委意见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政府办公厅转送市商务委提出合规性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材料。

 

    3.市商务委评估方式。第六、七条规定,市商务委可以自行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商务部意见,并可以成立专家小组,就重大、疑难问题由专家小组出具意见。

 

    4.向市商务委抄送贸易政策。第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正式发布贸易政策时应当抄送市商务委,以便于市商务委对贸易政策进行汇总,及时进行相关问题的反馈。

 

    (二)被世贸组织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贸易政策处理

 

    1.向市商务委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规定,被世贸组织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贸易政策,由有关部门统一按照商务部要求向市商务委提供相关材料。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制定部门提供,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贸易政策由起草部门提供,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该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提供。

 

    2.配合市商务委做好相关后续工作。需要进行合规性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市商务委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发布。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商务委积极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上述各单位都书面反馈表示没有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