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党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立市”、“制造强区”决策部署,促进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天津港保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等文件精神,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项目:(1)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管辖范围内;(2)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3)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4)按时上报统计报表;(5)承诺10年内不迁离保税区。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当年购地建厂或投资建设的实体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项目开工、投产、达产建设进度的一定比例按年度兑现。
在临港片区投资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制造业项目,经评估,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四条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对于新引进的企业,租用自用楼宇厂房,经认定,给予最高75%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60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已落户的企业因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在区内扩租的,给予不超过扩租面积的50%场地租金补贴,经认定,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30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三年。
支持代建项目厂房,建成后以成本价按照十年回收期的方式租赁给企业使用,并鼓励企业在需要时以成本价回购。
鼓励盘活闲置房地,对原项目方利用其闲置厂房和土地引进新投资者进行生产经营并取得一定产值规模,经认定,按照交易过程交易双方对区域经济贡献最高50%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首次纳规入库的工业企业,其下一年度工业产值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新注册企业,当年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保持增长的,根据管委会绩效评定情况,给予最长5年期限、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对保税区地方主要经济贡献80%的扶持。
对区内已注册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大于5年),前一年度产值保持增长、当年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企业年增加值率不低于20%的,根据管委会绩效评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保税区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增量部分70%的扶持。
第六条鼓励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实施专精特新战略。对当年首次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待获评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后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搭建高水平创新平台,相关扶持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保税区科技创新政策执行。
第七条加速高端人才集聚。给予白领公寓租房补贴。对年纳税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不超过5位员工租用的区内白领公寓给予最高两年100%租金补贴;对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7位员工租用的区内白领公寓给予最高两年100%租金补贴。自企业在保税区注册之日起,可享受白领公寓租房补贴1次,不得重复享受。
给予人才安居补贴。对在保税区内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制造业企业,可以给予2个享受人才安居补贴名额,以后年度纳税总额每增长1000万元(含),再给予2个名额。人才安居补贴标准为人才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的5%,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管理管理人员,经管委会绩效评定,按照企业当年对保税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最高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人。
第八条促进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同等质量条件下采购区内无资产关联工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零部件,经认定,对采购方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相关配套厂商引进保税区,配套企业首次纳规入库的,当年给予园区采购企业不超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2‰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重大产业项目扶持。对产业影响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对生物制造、氢能、海洋经济、智能科技、民用航空等产业的特色环节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科技和工业创新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扶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保管发〔2020〕28号)、《天津港保税区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保管发〔2020〕5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