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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6-2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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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办法》共设7章58条,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提高本市应急管理水平, 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计划和行动指南。《办法》规定,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和监督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监控、风险评估,每年进行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

 

    《办法》明确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办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政务网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重中之重。《办法》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实践经验,对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指定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为提高现场处置效能,借鉴兄弟省市经验,设定了现场总指挥制度。《办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办法》还明确,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相关运输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凭应急通行证不受交通限行措施的限制,在本市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办法》明确了应急征用制度,对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中的统计核实评估、过渡性安置、政策扶持、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监控、风险评估、检查和排查,未建立健全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